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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華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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