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562,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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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芊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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