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581,201706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松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