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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子淳(原名洪芯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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