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106年4月25日│2,635,927元 │7111884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