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執消債清,17,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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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明利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懷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明利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5月15日之陳報清算財團(三)狀及所提出更正後之清算財團財產清冊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 元、0 元、4 元、106 元。

另查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為被保險人,無辦理保單解約之權利,而於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已失效,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3日國壽字第1060040373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年4 月6 日壽會貴字第1060404390號函等附卷可參。

經核上開存款餘額甚微,顯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6 年5 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再查明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之保單是否有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外,餘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經本院調查結果,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4 份,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要保人皆為配偶翁○耀,目前於本院更生執行中,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其中僅有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保單於92年6 月21日變更要保人為債務人,但於92年12月25日又將要保人變更為配偶翁○耀,其餘皆無變更要保人之情事,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單影本4 份在卷足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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