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拍,231,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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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鍾莉蓉
相 對 人 王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6年5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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