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0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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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王英烱即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英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王英烱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英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民國105年12月13日北院隆民譯105年度司司字第576號函、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各項簿冊清單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7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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