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04,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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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劉仁天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奇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應行清算,並以董事為清算人為原則,惟倘股東會已另選清算人時,則應以該股東會選任之人為清算人,而無再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奇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陵公司)前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0年11月7日北市建一字第71478號函撤銷登記,應行清算程序,惟奇陵公司經撤銷登記後,董事會已不存在,而奇陵公司董事任期於撤銷登記前均已於79年2月10日屆滿,董事長劉益嘉復於80年7月1日過世,現無代表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無法召開董事會選任清算人辦理解散登記事務。

又奇陵公司原董事除劉益嘉(聲請人之父)外,尚有聲請人及劉玉萱、劉張阿雪、蘇周錦秀、劉豐煜等人,其中劉玉萱為聲請人之妹、劉張阿雪為聲請人之母、劉豐煜為劉益嘉之弟即聲請人之叔,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奇陵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奇陵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於79年2月10日屆滿後,未再改選,並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0年11月7日北市建一字第71478號函撤銷登記在案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奇陵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又奇陵公司經章程無清算人選任之特別規定,但經100年4月4日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亦有生請人所提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存卷可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即應由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無同條第2項所定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奇陵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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