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11,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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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金華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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