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16,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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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梅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湛興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三、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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