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 告 游曜彰
代 理 人 張琬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齡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游曾良子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明細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謄本。
(四)上開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交易現值與相關證據(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