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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真美堂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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