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862,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佰伍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