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86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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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原 告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笙貴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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