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249,2017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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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王陳秀盆
被 上訴人 劉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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