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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劉崇新
被 告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周志信
被 告 陳錦榮
周素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志信、被告陳錦榮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紀公司)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邀同被告周志信、陳錦榮、周素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內為授信往來,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尚應給付自清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6 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嗣被告宏紀公司於105 年7 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兩筆借款,金額均為3,000,000 元。
約定106 年1 月8 日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596 及1.626 計息(遲延時為百分之3.276 及4.306 )。
詎被告宏紀公司僅依約償還本息至105 年10月25日止,即未依約償還,被告宏紀公司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8條第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5,754,844 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周志信、陳錦榮、周素蛉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亦應負連帶保證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宏紀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志信、被告陳錦榮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被告周素蛉則未爭執其有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惟表示希望原告先從抵押擔保品取償。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周素蛉固稱實際上借多少錢伊不清楚,伊只知道公司一開始有借500 萬元,後來陸續借款情形,因為伊離開公司了不清楚,與原告談的結果是希望原告先從抵押擔保品取償等語,仍無解於其依連帶保證契約所應負之清償責任,佐以被告周素蛉就宏紀公司曾向原告借貸之事實並未爭執,且其餘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證物,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宏紀公司、周志信、陳錦榮、周素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到期日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3,000,000 │ 3,000,000│106年1月8日 │3.276 │105 年10月│105 年11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1 │ │ │ │ │26日起至清│26日起至清│左開利率10%,超│
│ │ │ │ │ │償日止 │償日止 │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 │ │ │ │ │開利率20% │
├──┼─────┼─────┼──────┼────┼─────┼─────┼────────┤
│ │3,000,000 │ 2,754,844│106年1月8日 │4.306 │105 年10月│105 年11月│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2 │ │ │ │ │26日起至清│26日起至清│左開利率10%,超│
│ │ │ │ │ │償日止 │償日止 │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 │ │ │ │ │開利率20% │
├──┼─────┼─────┼──────┴────┴─────┴─────┴────────┤
│合計│6,000,000 │ 5,754,84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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