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國,4,2017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檢察總長顏大和
、花蓮高分檢林朝松、花蓮地院檢察署黃和村、主任檢察長詹常輝、書記官林逸羣間因106年度重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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