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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及陳曉慧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84 萬8,500 元(計算式:1,200 萬元+284 萬8,500 元=1,484萬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6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至原告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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