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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泓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10,7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萬2,4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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