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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原 告 李敬賢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昌亮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70,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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