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代 理 人 陳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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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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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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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醴醐有│臺灣新光│105年11月22日 │80,850元 │AC4361344 │
│ │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中正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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