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梁恩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1268048│ 1 │496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