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490,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黃衍龍(即黃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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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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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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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087-ND-0101483-4│1   │1000│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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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226285  2   │1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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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286886  4   │1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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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347564  5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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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525511  0   │1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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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572077  7  │1   │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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