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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黃衍龍(即黃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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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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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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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087-ND-0101483-4│1 │1000│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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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226285 2 │1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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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286886 4 │1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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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347564 5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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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525511 0 │1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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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572077 7 │1 │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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