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01,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盧靜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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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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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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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401  3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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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402  5 │1   │10,000│
├──┼────────────┼───────┼──┼───┤
│0003│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1212  5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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