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達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代 理 人 鍾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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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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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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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Schenker (H.K.) │德商德意│105年11月15日 │416,753元 │7274748 │
│ │Ltd. Taiwan Branch│志銀行台│ │ │ │
│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北分行 │ │ │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負責人:Reiner │ │ │ │ │
│ │Andreas Allgeier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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