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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張福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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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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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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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7780-7 │1 │1000│
├──┼────────────┼─────────┼──┼──┤
│0002│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43963-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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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2214-9 │1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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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43134-4 │1 │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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