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08,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張福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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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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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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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7780-7 │1   │1000│
├──┼────────────┼─────────┼──┼──┤
│0002│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43963-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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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2214-9 │1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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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43134-4 │1   │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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