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17,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林月雪(即鍾維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鍾君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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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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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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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23226-6 │1   │80  │
├──┼──────────────┼─────────┼──┼──┤
│0002│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239806-5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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