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花東製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煥銘
訴訟代理人 黎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魏三龍│台北市第│105年10月5日│85,950元 │CH4073805 │
│ │ │五信用合│ │ │ │
│ │ │作社中山│ │ │ │
│ │ │分社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