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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高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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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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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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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PX001361 │1 │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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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KX001761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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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X002372 │1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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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820 │1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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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717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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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3542 │1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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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4614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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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5853 │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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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6927 │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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