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38,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劉芷涵
代 理 人 黃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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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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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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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2169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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