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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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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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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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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隆盛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106年1月5日 │677,100元 │ND6248569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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