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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恩倢斯視覺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牧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各於民國106年3月1日、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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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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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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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馬林國際│彰化商業│15,960元 │105年11月20日 │LN5722413 │3個月 │
│ │事業有限│銀行新店│ │ │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 │淑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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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馬林國際│彰化商業│71,190元 │105年12月20日 │LN5722409 │4個月 │
│ │事業有限│銀行新店│ │ │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 │淑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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