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70,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蔡櫻美
代 理 人 洪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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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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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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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仕鼎股份有限公司              │82-NE-000081至82-NE-000160  │80  │80  │
├──┼───────────────┼──────────────┼──┼──┤
│0002│仕鼎股份有限公司              │82-NE-000257至82-NE-000260  │ 4  │4   │
├──┼───────────────┼──────────────┼──┼──┤
│0003│仕鼎股份有限公司              │82-NE-000461至82-NE-000480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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