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曾艾如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洪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201至│56 │56 │
│ │ │82-NE-000256 │ │ │
├──┼────────┼───────┼──┼──┤
│0002│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286至│60 │60 │
│ │ │82-NE-000345 │ │ │
├──┼────────┼───────┼──┼──┤
│0003│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74至│18 │18 │
│ │ │82-NE-000191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