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76,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塗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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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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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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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386094-1│ 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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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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