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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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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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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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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板信商業│板信商業│105年11月14日 │10,000元 │WT0000143 │
│ │銀行萬大│銀行萬大│ │ │ │
│ │分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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