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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朱蕭秀珍
代 理 人 朱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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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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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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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121712-0│普通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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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121713-1│普通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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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121714-3│普通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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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29488-4│普通股│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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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41724-9│普通股│1 │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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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206773-4│普通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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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53933-5│普通股│1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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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3594-9│普通股│1 │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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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71677-4│普通股│1 │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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