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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吳家瑞(即吳立群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汪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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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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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85NX0034291-0 │不定額股│1 │826 │
│ │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 │ │ │ │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85NX0084256-8 │不定額股│1 │181 │
│ │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 │ │ │ │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86NX0111963-0 │不定額股│1 │124 │
│ │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 │ │ │ │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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