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黃潘秀娥
代 理 人 黃挺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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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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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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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證券│元大店頭證券│05-D8-01-037278-0 │1 │17793.6 │
│ │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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