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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林國勇
代 理 人 林耀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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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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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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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8263-│1 │750 │
├──┼──────────┼───────┼──┼──┤
│0002│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10847-│1 │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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