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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三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和
訴訟代理人 陳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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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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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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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華實業股份│台新國際│103年10月1日│7,622元 │CI1320411 │
│ │有限公司 劉│商業銀行│ │ │ │
│ │國慶 │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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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凱華實業股份│台新國際│103年12月1日│2,829元 │CI1320624 │
│ │有限公司 劉│商業銀行│ │ │ │
│ │國慶 │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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