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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樂天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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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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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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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寬攝影器材有│合作金庫商業│105年11月9日│26,250元 │FE8397824 │
│ │限公司 翁連寬│銀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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