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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陳耀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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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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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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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J0001557-8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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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J0003693-9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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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J0005374-8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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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4237-7 │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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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3269-0 │ 1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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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06270-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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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06271-9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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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06272-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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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D0220037-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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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27274-7 │ 1 │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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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31121-9 │ 1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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