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2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代 理 人 劉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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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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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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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玉山商業銀行│105年12月16日 │250,000元 │CA7819775 │
│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敦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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