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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劉淑如(即劉徐美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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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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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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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79NX032407 │零股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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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334420 │零股 │1 │2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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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159526-7 │ │1 │105 │ │
│ │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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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210319-9 │ │1 │552 │ │
│ │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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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80-NX-276119-5 │ │1 │264 │ │
│ │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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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8NX121626 3 │ │1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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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207458 1 │ │1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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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268686 4 │ │1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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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9849 1 │ │1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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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1617 4 │ │1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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