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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康世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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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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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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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3-4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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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4-6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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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5-8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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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6-0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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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7-1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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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8-3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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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19-5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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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20-1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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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21-3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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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216722-5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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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20055-0 │零股│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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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500035-0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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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43761-2 │零股│1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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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66111-6 │零股│1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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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76760-7 │零股│1 │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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