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4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林美瑛(即黃貞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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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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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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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409515-1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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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410323-6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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