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661,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簡陳劍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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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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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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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C-0000042 │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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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B-0000027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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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B-0000028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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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B-0000029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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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B-0000030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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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B-0000031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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