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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687,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11,2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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